礦用電纜型號的選擇,與供電的可靠性、安全性及是否經濟合理有很大的關系。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四百六十七條對礦用電纜的選用制定了如下選擇要求:
1.電纜實際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。
2.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。
3.嚴禁采用鋁包電纜。
4.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。
5.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。
6.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要求:
(1)在立井井筒或傾角45°其以上的井巷內,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、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。
(2)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°以下的井巷內,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、交聯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。
(3)在進風斜井、井底車場及其附近、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,可以采用鋁芯電纜;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。
(4)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,應采用Mw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。
(5)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,必須采用符合Mr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。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。
(6)照明、通信、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,應采用鎧裝通信電纜、橡套電纜或M、廠、廠型塑力纜。
(7)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,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。